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3月起实施,热岛效应等问题有望改善
保护和开发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广东将有法可依。《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标准体系,推动制定气候资源调查、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以及工程气象参数、气候品牌创建等相关标准,促进广东气候资源保护和健康有序利用。
确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点工程实行目录管理
根据《条例》,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生产、生活和生态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有关部门表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涉及面广、内涵也很丰富,许多工作需要多部门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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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着眼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提高气候资源探测水平,进一步完善气候资源基础硬件规划建设,《条例》强调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站网。
光伏、风电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属于“靠天吃饭”,不可控的天气因素会导致发电量波动较大,设施设备安全也存在风险性,一定程度上会阻碍产业健康发展。气象指数型巨灾保险为广东首创保险产品模式,《条例》在鼓励发展气象指数型巨灾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支持开发太阳能、风能等气象指数保险产品,以有效提高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救助能力,以及相关企业在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方面的抗风险能力。
着眼改善气候条件,优化气候资源环境,《条例》规定加强对高山、湖泊、江河、草地、湿地、海岸等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充分考虑城市建设规模扩大带来城市污染物扩散慢、热岛效应等问题,《条例》规定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大气流通、污染物扩散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通风廊道,保障空间环境的大气流通,改善城市气候环境。
为了规范广东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提高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气候适宜性,避免或者减轻对局地气候产生不利影响,《条例》在《气象法》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范围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增加规定了“确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省重点建设工程按照项目类别实行目录管理。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并进一步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推进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强制性评估事项落地进程。
有助于形成旅游气候品牌
在开发利用方面,《条例》结合气候资源的特点规律及开发利用实践经验,对太阳能、风能、云水资源、农业及旅游气候资源的利用进行了规范。其中《条例》对太阳能、风能利用进行规定,注重引导风能光伏企业合作共建基础设施,避免无序开发、重复建设,为科学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提供法律依据。
着眼推动生态价值实现,《条例》对特色气候资源挖掘提出了新需求,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云雾景观、物候景观及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气候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支持根据本地气候资源禀赋,组织开展产品气候品质评定、气候品牌创建、农业专业气象服务等工作。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关于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气象局监测网络处(气候变化处、生态资源处) 副处长谢青林告诉记者,这是广东省第一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的条例。以往一些气候资源的无序开发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条例》施行后,不利于保护气候资源的行为将可得到遏制,“比如一些高大建筑群建在城市的通风廊道上,对城市小气候可能会有不利影响,《条例》有助于城市规划趋于合理。”据了解,广东目前对部分气候资源的利用还不够充分,如太阳能和风能的综合利用率仅为14%。谢青林说,《条例》将有利于提升开发的质量,也将有助于形成旅游气候品牌、农业气候品牌等,服务乡村生态振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叶卡斯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传凌